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4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和平大药房,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中路北71号。
投资人:王友清。
被告:王友清,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和平大药房、王友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