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49号原告叶永国,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贺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木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辉,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法,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代表人庄贤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国与被告山东盛木缘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国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叶永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