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05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宁界六安市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泰兴市宁界六安市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