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0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实际经营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冯屯镇依诗家大街9号;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27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家福万家超市,经营地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道千里堤佳园南里中心路市场东头3门。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蒋山。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家福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家福万家超市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