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三初第13号原告:刘活祥,男,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耐高特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昌。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活祥与被告四会市耐高特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活祥以拟与被告四会市耐高特涂料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活祥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活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活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