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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尚琳文具商行,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76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福。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琳文具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负一层A001号,经营者王战友。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琳文具商行、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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