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60号之一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祥康商贸大厦写字楼第七层11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顺平。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喜鑫,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新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工业园御盛花园4幢115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刘正俭。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漳州新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漳州新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漳州新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人���陪审员张梓睿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