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裕悦,总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鲜亮,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悦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爱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吾爱电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申请名称为“蓝牙耳机(BTE018)”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8月1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
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合法变更为吾爱电子公司,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坤悦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侵害吾爱电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吾爱电子公司通过坤悦隆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的店铺购买了被控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有坤悦隆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将被控产品外形与吾爱电子公司专利图片进行比对,两者相同,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吾爱电子公司专利的侵权。
诉请判令:1.坤悦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案专利权的一切行为,销毁库存产品;
2.坤悦隆公司赔偿吾爱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坤悦隆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坤悦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吾爱电子公司提交的购物公证书,不足以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深圳,故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而应由吾爱电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吾爱电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坤悦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坤悦隆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坤悦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坤悦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坤悦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吾爱电子公司提交的购物公证书,不足以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深圳,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而应由吾爱电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吾爱电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吾爱电子公司以坤悦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案被告坤悦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坤悦隆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吾爱电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坤悦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坤悦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