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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琼0105民初907号
案件名称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5民初907号原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j8irt3iwxxtsopyany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谭传声人民陪审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严曼芬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己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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