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38号之一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雷育华,住福建省宁德地区霞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育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25元,本院予以退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