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张琼光,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日初,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广福路龙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厚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光、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14××××.3)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琼光、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琼光、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张琼光、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