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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柏宁与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26号
案件名称谭柏宁与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谭柏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詹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柏宁,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柏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柏宁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5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车载电子熏香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11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6,该专利至今有效。

锐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给谭柏宁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锐晟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谭柏宁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锐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既非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且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汕头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锐晟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锐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锐晟公司负担。

锐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谭柏宁进行网上购买公证和收货公证的地址是在江门市,即涉嫌侵权行为地为江门市。

锐晟公司的注册地在汕头市,即被告住所地在汕头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汕头市澄海区辖区内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谭柏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本院认为:谭柏宁以锐晟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锐晟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谭柏宁于2015年9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锐晟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锐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锐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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