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8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兴宝路金生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兴宝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1BNCK8L。
经营者:张金生,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兴宝路金生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壹万元”。
2021年6月12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宝丰县兴宝路金生五金门市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宝丰县兴宝路金生五金门市部已完成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均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