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初2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闻县祈光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08***********。
经���地址:徐闻县。
经营者:郑少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闻县祈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孙 杰审判员 : 王 凤 云审判员 : 柯 忠 文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荣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