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5555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珍香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张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茶城7号。
经营者:李志莹,女,1989年7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毛庄行政村下堤口村**号。
被告:富源瑞祥(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内茶城8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春,经理。
被告: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
法定代表人:郭淑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学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健,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珍香茶叶经营部、被告富源瑞祥(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