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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岳与贾学军、孙胜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456号
案件名称林振岳与贾学军、孙胜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学军,林振岳,孙胜娟,临沂市伊家乐门垫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学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振岳。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系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原审被告:孙胜娟。

原审被告:临沂市伊家乐门垫制品厂。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代表人:贾学军。

上诉人贾学军因与被上诉人林振岳、原审被告孙胜娟及临沂市伊家乐门垫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学军以已与被上诉人林振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学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学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贾学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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