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807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勇,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