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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0号之一
案件名称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0号之一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瓦尔达赫塔尔D-72178,魏因哈尔德14-18。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由章,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琳琦,董事长。

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祥义,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沈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海星,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诉被告慧鱼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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