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30号原告:李静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仁,男×××××××××。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陈志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李静兰于开庭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陈志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静兰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静兰负担。
李静兰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