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624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5号楼2楼204室016工位。
法定代表人:孙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雅意尤家居用品店,住所地宿城区楚街四区A554。
经营者:吕万年。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雅意尤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