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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霞客世纪华联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45号
案件名称45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霞客世纪华联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霞客世纪华联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4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霞客世纪华联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文路与慈云路交汇处。

经营者陶丽波,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江阴市霞客世纪华联加盟店(以下简称世纪华联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世纪华联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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