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27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马慧军诉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