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静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沈荡靖朗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6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静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沈荡靖朗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沈荡靖朗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6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联明,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静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赵云,总经理。

被告:海盐沈荡靖朗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尤甪村**组。

经营者:王辉。

委托代理人:万赵云。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静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沈荡靖朗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