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9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东杰食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代表人陈小杰,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业主,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东杰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