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051号罪犯文军,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二十八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