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3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守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杭州中德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茂路16号D座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汤国辉。
委托代理人:丁岚、赵颖,系公司员工。
被告: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城芽英小区永安北路**号。
经营者:刘亚周,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车田村**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灵,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杭州中德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以下简称旺隆电器厂)、刘洪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中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岚、赵颖、旺隆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梁能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刘洪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公司起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标权人亦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源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有十余个商家通过阿里巴巴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热水壶,上述电热水壶上标注有被告旺隆电器厂的名称。
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旺隆电器厂也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网店销售上述侵权电热水壶。
又查明,被告旺隆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已通过“中德专业认证”认证为“企业身份认证”,该网店的申请人为被告刘洪灵,该网站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为被告刘洪灵的,“中德专业认证”方系被告杭州中德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站系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网店系被告刘洪灵盗用其名义开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旺隆电器厂、刘洪灵生产、销售涉案电热水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义务。
被告中德公司作为网络交易提供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未尽到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的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诉至法院,请请求判令:1、被告旺隆电器厂、刘洪灵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热水壶;
2、被告旺隆电器厂、刘洪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3、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中德公司对上述第2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书面答辩称:1、旺隆电器厂已停止侵权行为,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
2、我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并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1688网络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根本无从得知涉案商品信息是否侵权,在收到诉状后,我公司检查并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品信息。
因此,即使涉案商品信息构成侵权,阿里巴巴也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请。
被告中德公司辩称:1、中德公司对旺隆电器厂进行认证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接受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只对旺隆电器厂的企业身份进行认证,不包括其他内容或行为的认证。
认证的具体内容是对旺隆电器厂在工商部门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以及身份认证申请人刘洪灵以旺隆电器厂名义申请诚信通会员的行为是否得到了旺隆电器厂的授权。
2、中德公司在为会员名为“旺隆电器厂”、实际经营者为旺隆电器厂的用户提供企业身份认证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认证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认证流程的规定。
中德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企业主体身份认证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信息,并通过工商核查、录音核查、打款核查等认证核查方式完成了企业身份认证工作,并将认证结果反馈给委托人阿里巴巴公司。
3、中德公司完全尽到了网络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网络交易服务者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经认证主体在网络交易中若存在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也与中德公司无关。
4、中德公司没有与被告一起侵害他人权利,原告合法权利若发生被他人侵害的损害结果的,也与中德公司认证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中德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中德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旺隆电器厂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施行任何侵犯原告利益的行为,既没有生产、销售损害原告利益的产品,也没有网上注册、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原告诉称被告刘洪灵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产品侵害了他的权利,这和旺隆电器厂无关,阿里巴巴公司和中德公司没有核实造成了刘洪灵盗用、伪造旺隆电器厂的信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旺隆电器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第6765872号“INCLUDEPICTURE”203.130.82.178民三庭叶伟2016年文件ApplicationDataTencentUsers490378805QQWinTempRichOleC~[`(F`LS71WE8F959{%O1C.jpg”*MERGEFORM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白炽灯、电灯泡、灯泡、电灯、电炊具、电咖啡壶、电热水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以及第54788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电咖啡壶、电热水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
1999年1月5日,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上的“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9月1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14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证据保全、投诉以及提起诉讼并取得相应赔偿,以及转委托他人行使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9月5日,经原告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对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登陆www.1688.com的“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店铺购买电热水壶以及收货等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32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显示:在www.1688.com上搜索“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进入“公司介绍”、“最新产品”等网页,显示认证信息为“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个体经营,法定代表人刘亚周,成立1999年5月12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电饭煲、电磁炉、电器配件”,“联系人刘洪灵,移动电话188××××8985”。
代理人在与网店工作人员聊天要求购买美的电水壶,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并表示店铺里不敢摆放。
代理人遂在“正品/半球/不锈钢1.8L下钢/电热水壶/厂家生产直销单价22.50元/台”产品名下购买电热水壶18个。
9月12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签收快捷快递一件,订单号87000075964,内有电热水壶18个,拍照后密封。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4)莱凤城证民字3325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出示了原告代理人购买后由公证处封存的电热水壶,该电热水壶外包装盒的四个侧面及顶面均有“美的”标识,包装盒侧面的下部标有“广东美的精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19号”、“全国服务热线:400-889-9316”字样。
拆封包装内有电热水壶一只,该电热水壶的壶身下部标有“美的电器”标志。
底座下面贴的标签上有“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字样。
2014年8月23日,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登陆www.1688.com上的“义乌市曹威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念翠电子商务商行”、“黄晓军”、“上海家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建跳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汇娇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热火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逃勇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飞能电器商行”、“义乌市长信厨具商行”、义乌市满购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碧凡电子商务商行”购买电热水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见证上述购买过程,并出具了(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310、3311、3312、3315、3317、3318、3319、3320、3321、3322、3327、3328号公证书,经当庭拆封及公证处封存的实物,与前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325号公证书封存的实物一致。
另查明,原告因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共支付公证费52000元,其中(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310、3311、3312、3315、3317、3318、3319、3320、3321、3322、3327、3328号公证书,因针对www.1688.com上各卖家另行提起的诉讼中也作为证据。
本案为购买电热水壶支付420元、支付部分差旅费1084元。
还查明,中德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4日,营业范围为企业征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咨询等,中德公司系与阿里巴巴公司前述有《认证服务协议》,中德公司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诚信通用户进行信息认证和授权代表认证服务事宜。
根据协议内容,用户信息的查证依据必须是:从用户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当前最新有效的工商注册信息;
授权代表信息的查证依据必须是获得用户名义出具的该有公章的的经营者亲笔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书。
旺隆电器厂系刘亚周个人经营,成立于1999年5月12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电饭煲、电磁炉、电器配件。
2013年4月27日,中德公司接到阿里巴巴公司的派单,对刘洪灵以旺隆电器厂申请的诚信通会员进行申请认证。
中德公司通过查询旺隆电器厂的工商信息认为其注册真实有效,对授权部分的核实系通过旺隆电器厂法定代表人账户进行汇款予以核实,予以通过会员身份。
2015年4月22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事实,刘洪灵利用其在旺隆电器厂工作的机会,通过手机拍摄了旺隆电器厂的营业执照,从而通过了阿里巴巴网站的身份认证,在该网站了开设了“廉江市旺隆电器厂”的网店,销售电水壶等产品,刘洪灵开设该网店未经旺隆电器厂同意。
刘洪灵对此表示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双方以调解结案。
2015年4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应阿里巴巴的申请,指派公证员现场监督了阿里巴巴的委托代理人刁曼丽操作公证处的电脑,进入“www.1688.com”,经搜索确认涉案的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美的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庭审过程中,美的公司申请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
上述事实,有美的公司提交的(2015)粤佛顺德第15060、15055号公证书及(2013)粤佛顺德第17470号公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325号公证书,(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310、3311、3312、3315、3317、3318、3319、3320、3321、3322、3327、3328号公证书、(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阿里巴巴、中德公司网页打印件、(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及(2013)粤佛顺德第17474号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携程网机票订单打印件、登机牌、住宿费发票;
中德公司提交的《认证服务协议》、旺隆电器厂企业信息认证业务相关的认证资料;
旺隆电器厂提交的(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与生效证明等予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美的公司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了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的使用权及以其自身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上述注册商标及授权均处在有效期内,因此原告可以其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www.1688.com”上的涉案店铺“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在网上销售的电热水壶外包装上、电热水壶上使用的“美的”标识,位置醒目、突出,对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提供者起到了指示作用,向消费者标明了商品的来源,系商标使用,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的电电热水壶上使用的“美的”与原告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构成近似,且用在相同的产品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涉案店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由于原告第1793662号“??INCLUDEPICTURE”203.130.82.178民三庭叶伟2016年文件ApplicationDataTencentUsers490378805QQWinTempRichOle[QI8ZR@[H44G4AJ)QN8_SSV.jpg”*MERGEFORMAT”号商标的商品使用类别与涉案商品非同一类,故“www.1688.com”上“廉江市石城旺隆电器厂”店铺的销售行为没有侵犯该商标权。
由于不能确认涉案网店系由旺隆电器厂开设,而现有证据表明系由刘洪灵未经旺隆电器厂同意私自开设,故刘洪灵作为实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前述售假的侵权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两者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及主观故意,美的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由旺隆电器厂生产,故对于其主张的要求旺隆电器厂与刘洪灵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中德公司在履行对涉案店铺身份认证的过程中,虽然没有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相关程序要求对涉案网店进行审核,但其仅进行形式审查,且涉案网店销售侵权产品与对其会员身份认证不存在必然联系,中德公司对售假的侵权行为既不明知也没有提供帮助,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故美的公司要求刘洪灵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在本案中刘洪灵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美的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价值、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涉案网店经营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经营规模等,尤其是考虑刘洪灵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义开设网店,实施售假行为情节恶劣,酌情确定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对其差旅费、购买物证的费用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用,原告在其他网店购买的实物,现有证明不能证明即来源于被告刘洪灵,故对该部分公证费用盈余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灵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刘洪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刘洪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16元,被告刘洪灵负担4884元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刘洪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