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0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费东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