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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孙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14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孙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孙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4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夏阁镇五星村委会大塘孙自然村。

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利惠公司为与被告孙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伟、淘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惠公司起诉称:利惠公司创立于1853年,系世界首条撞钉牛仔裤的生产经营者,公司创始人LEVISTRAUSS是美国牛仔裤之父。

历经超过一个半世纪的经营发展,原告已成为全球知名的服装品牌公司,尤其是旗下“LEVI’S”(注册号1489308)、“”(注册号76729、1485436)、“”(注册号1497177)及“”(注册号1489307)、“”(注册号76732)、“”(注册号2023725)、“”(注册号1485434)等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后,均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服装品牌。

这些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均包括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装。

2002年起原告进一步发展中国市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设计、生产并销售各类服装及其配饰产品。

2015年11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孙伟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了“游民的牛仔”网店,该店以正品代购levis名义对外销售的部分牛仔裤未经原告许可,标注了“”、“”、“”、“”、“”、“”、“”等标识,该店网页亦多处使用了前述部分标识及“李维斯”、“levis”等字样。

原告特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对前述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孙伟以经营为目的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恶意非常明显。

被告淘宝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为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应予制止。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为维权产生了调查费用、维权费用等大量费用损失,同时对原告商标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原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到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利惠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孙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LEVI’S”(注册号1489308)、“”(注册号76729、1485436)、“”(注册号1497177)及“”(注册号2023725)、“”(注册号148543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标识的服装类商品;

二、孙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游民的牛仔”店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

四、本案诉讼费由孙伟、淘宝公司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利惠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商标注册证公证原件6份及相关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事实。

2.(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1号公证书原件1份。

3.(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2号公证书原件1份及所附公证实物。

4.(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3号公证书原件1份。

证据2-4,共同用以证明孙伟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为经营目的,通过淘宝公司开设的淘宝网长期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识的同一种商品,具有明显侵权恶意,各被告均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

5.百度百科网络公开资料网络打印件1份。

6.百度图片公开材料(部分)网络打印件1份。

7.新旅行杂志、人与自然杂志、产品设计杂志、智族杂志、新潮流杂志、时尚健康杂志、潮流志杂志及品牌宣传册(2007至今)原件各1份。

8.(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6号、(2007)沪告民三(知)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42号复印件各1份。

9.广州、深圳、拱北、大鹏、上海、宁波、金华、义乌、南宁、聂拉木海关查扣或处罚侵权商品材料原件各一份。

证据5-9,共同用以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原告系世界知名企业,美国牛仔文化历史先驱,公司创始人LEVISTRAUSS系美国牛仔裤之父,原告是世界牛仔文化的奠基者;

第二,原告非常注重品牌信息规范化应用、宣传及商标维权、通过原告的长期努力,原告本身及旗下(包括涉案商标)诸多品牌在中国及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极高的声誉及市场价值。

10.销售价格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正品在中国市场的平均售价为865元的事实。

11.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

12.公证费发票原件1份。

13.涉案交易订单页面网络打印件1份。

证据11-13,共同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各项费用的事实。

14.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涉案第2023725号商标“”尚属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15.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192614号“AVI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网络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注重品牌形象规范化应用、宣传及商标维权,通过原告的长期努力,原告本身及旗下(包括涉案商标)诸多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孙伟系会员名为“只是游民”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即使孙伟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惠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孙伟已经停止侵权,利惠公司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基础。

其次,淘宝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对利惠公司的商标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未直接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再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明知孙伟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综上,即使孙伟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孙伟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利惠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利惠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利惠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5-6,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7-10、12-15,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11,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无相关律师费支出凭证予以佐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原告律师的工作量及律师行业的相关收费标准酌情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78年12月2日,利瓦伊·斯特劳斯公司(瑞士)(LEVISTRAUSSS.A.)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67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包括男子、女子、儿童的衣服,有效期自1978年12月2日至1988年12月1日止。

1988年12月2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672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1988年12月2日至1998年12月1日。

1998年12月2日,国家商标局再次核准第7672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1日。

1999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6729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利惠公司。

200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再次核准第7672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

2000年12月7日,利惠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4854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茄克(服装)、童装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

2011年1月1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85436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00年12月7日,利惠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4854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茄克(服装)、童装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8543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00年12月14日,利惠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489308号注册商标LEVI′S,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裙子、裤子、衬衫、T恤衫、茄克(服装)、童装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8930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

2000年12月28日,利惠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4971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茄克(服装)、童装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97177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

2005年5月14日,利惠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茄克(服装)、童装等,有效期自200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

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

2015年12月1日,利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收取货物、查验货物及上网查验物流信息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公证员按照朱江辉的要求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360极速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以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之后点击页面上的“店铺”,在搜索栏中输入“游民的牛仔”点击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卖家为“只是游民”的店铺进入店铺首页,点击“所有分类”下方商品名称为“香港代购正品Levi′s/李维斯男士牛仔裤男直筒破洞余文乐同款长裤”进入相应商品页面,页面显示掌柜:只是游民,商品售价208元,成交记录6件,交易成功5件,累计评论4,之后选择数量1、尺码34、颜色:藏青色[2033],点击“加入购物车”。

点击“所有分类”下方商品名称为“代购春夏新款Levi′s/李维斯牛仔裤男士修身直筒504韩版长裤子男”进入相应商品页面,页面显示掌柜:只是游民,商品售价208元,成交记录0,之后选择数量1、尺码33、颜色:浅蓝色[2039],点击“加入购物车”。

点击“所有分类”下方商品名称为“国际大牌香港代购Levi′s/李维斯男士牛仔长裤男直筒陈冠希破洞款”进入相应商品页面,页面显示掌柜:只是游民,商品售价208元,成交记录0,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1,之后选择数量1、尺码33、颜色:蓝色[018],点击“加入购物车”。

挑选完成后,点击“去购物车结算”链接并进行结算付款,共付款624元。

查看订单详情,显示订单编号为1291429814015395,卖家信息,昵称:只是游民,真实姓名:孙伟。

2015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1号公证书。

2015年12月3日,公证人员在公证处签收包装完好的快递包裹一个,该快递包裹上粘贴的详情单显示为“韵达速递”,运单编号:1901369648451,同日,朱江辉在公证处使用公证人员手机对上述包裹进行拍照、拆封、重新包装,之后由公证员封存后交由朱江辉保管。

2015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2号公证书。

2015年12月10日,在公证处,公证员按照朱江辉的要求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相应用户名登陆www.taobao.com,进入“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的宝贝”,点击订单编号为1291429814015395的“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编号为1901369648451。

2015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3号公证书。

利惠公司共支出公证费4200元。

庭审中,本院对(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692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含有韵达速递详情单一份(单号为1901369648451)、男士休闲袜三双及藏青色、浅蓝色、蓝色男士牛仔裤各一条。

逐一对各条牛仔裤进行查看,藏青色牛仔裤左右后裤袋带有“”,其中一个裤袋侧边带有“”,裤袋皮质标签上带有“”,裤腰纸质标签上带有“”,纸质吊牌上内侧合格证显示商标:Levi′s?利惠,产品名称:男装牛仔裤,总经销: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等信息,裤腰内左右两侧吊带上带有“LEVISTRAUSS&CO”字样,裤腰内侧水洗标上带有“”,前左裤袋内侧衬布上带有“SHAPE*MERGEFORMAT???”。

浅蓝色牛仔裤左右后袋带有“”,后裤腰处带有“”。

蓝色牛仔裤左右后袋带有“SHAPE*MERGEFORMAT???”,后裤腰纸质标签、皮质标签及纸质吊牌上带有“”图案,裤腰正面拉链上方纽扣带有“”,裤腰下方左右插袋小纽扣带有LEVIS字样。

裤腰纸质标签及纸质吊牌上均带有Levi′s字样,左裤袋内侧衬布带有“SHAPE*MERGEFORMAT???”。

另认定,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只是游民”开设的淘宝店铺由孙伟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引发的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之规定,因本案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且因利惠公司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诉,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审理。

2013年8月30日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利惠公司选择及提供的证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1日,故本案应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双方纠纷。

利惠公司系第76729号、第1485436号、第1485434号、第1489308号、第1497177号、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后裤袋、裤腰标签处、吊牌、纽扣、前插袋内衬等上使用的“”、“”、“”、“”、“”、“”、“”等标识均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等标识分别与利惠公司的第1489308号、第1497177号、第76729号、第1485436号、第2023725号、第148543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利惠公司的第148543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装,现利惠公司明确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利惠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利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孙伟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孙伟因侵权所获利益,亦难查清利惠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故本院对利惠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予以采纳。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均较早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利惠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均208元,成交记录共6件,交易成功共5件;

2、利惠公司为维权而支出公证费4200元、购买涉案产品支出624元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

3、本案涉及三款不同被控侵权产品。

鉴于利惠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已撤回,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利惠公司第76729号、第1485436号、第1485434号、第1489308号、第1497177号、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利惠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4136元,由被告孙伟负担4664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孙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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