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886号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永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福友电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第8幢4单元11层4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贾俊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永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福友电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