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明县豪顺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0民初6531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明县豪顺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531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豪顺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经营者周敏,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豪顺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