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114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
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辉涛。
委托代理人王见龙。
委托代理人徐超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