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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优优名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901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优优名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优名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经理。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月,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优名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9号楼1至3层V-0102。

法定代表人周丹,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晶,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小威,男,1986年7月3日出生。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网城天创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城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优优名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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