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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王庆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681民初2798号之一
案件名称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王庆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王庆锋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2798号之一 申请人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庆锋。

申请人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庆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庆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

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12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庆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邹平凯源橡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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