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思立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章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万华山、庞涛,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思立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思立达电子有限公司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思立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思立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州思立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