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92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浩天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黎土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浩天通讯器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浩天通讯器材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