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金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知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金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