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824号原告钱明英。
被告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保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英诉被告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明英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明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英撤回对被告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明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