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诉被告赵银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1403号
案件名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诉被告赵银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赵银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40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东联劳边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灼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

被告赵银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诉被告赵银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儿童溜溜车(熊猫头),专利号:ZL201230439862.6)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以与被告赵银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