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12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凌国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桐梓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桐梓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