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1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梅县黄梅镇神州数码电脑科技店,住所地:黄梅县。
经营者:方红。
本院在审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黄梅县黄梅镇神州数码电脑科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黄梅县黄梅镇神州数码电脑科技店达成和解,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