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华诚电子计算机配件店,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大利嘉城A2-27B。
负责人马庆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华诚电子计算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华诚电子计算机配件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