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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欧荣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欧荣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欧荣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205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荣涛,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欧荣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荣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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