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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46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宋瑶瑶,男,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九龙。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以下简称新新悦购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4××××.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机器人(蜜桃号)”专利权,并在2010年5月26日获得专利权证书(证书号1226343专利号:ZL20093024××××.2)。

原告自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将上述专利产品制作生产,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销售,使该作品拥有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美誉度,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一段时期以来,包含涉及上述权利的原告产品被假冒严重。

后经市场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商家,仿冒和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形象。

于是,原告花巨资掀起了一场保护市场的维权打假风潮。

对一些侵权严重的不法商户进行起诉。

虽经这样,仍有一些投机、顽固的经营者继续侵害原告专利权(购销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本诉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就是这样一例。

被告无视专利法,无视原告的专利权的合法权益,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玩具机器人(蜜桃号)”儿童玩具,其侵权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本诉,恳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据2.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3.原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据1-3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4.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5.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是名称为“玩具机器人(蜜桃号)”,专利号为ZL20093024××××.2的专利的专利权人;

证据6.放弃权利声明,证明专利号为ZL20093024××××.2的涉案专利的其他共同权利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

证据7.被诉侵权产品,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外观相似;

证据8.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但在本院工作人员到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现场调查后,其经营者宋瑶瑶主动到本院提交了一份意见,说明其不是案涉公证地址商铺的经营者,“新悦购生活超市”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玩具机器人(蜜桃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10年5月26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4××××.2。

原告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案外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该专利的共同专利权利人。

该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于2014年9月30日终止。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2012年10月1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路附近的“新悦购生活超市”处购买了玩具一盒,取得电脑购物小票一张。

东莞市南华公证处作出(2012)粤莞南华第007510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当庭打开公证取得的封存实物箱,内有玩具一盒,购物袋一个。

盒内有8个玩具,购物袋上印有“新悦购生活超市”字样。

原告确认盒内上排从右往左第一个玩具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照片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另查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案外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发表放弃权利声明,声明内容如下:“1.贵院通过判决、调解等方式对下列附表中专利侵权进行处理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或奥飞动漫与被控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确定的赔偿数额,本司不持异议,并放弃对该赔偿款项主张任何权利。

2.本司放弃在本案中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起诉、对反诉的应诉;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和解;

领取赔偿款项等。

”附表所列专利中包括本案名称为“玩具机器人(蜜桃号)”、专利号为“ZL20093024××××.2”的涉案专利。

再查明,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零售:日用品,卷烟,注册日期2011年10月1日,经营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丰路29号,经营状态为存续,变更信息一栏无变更记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公证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路55号调查,发现公证书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新悦购生活生活超市”已经关闭,上述地址已无正常经营商铺。

工作人员随后前往被告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的注册登记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丰路29号进行调查,发现该地址上有一家招牌为“九隆生活超市”的店铺正在对外营业,店内悬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载明,字号名称为东莞市长安新新悦购百货店,经营者为宋瑶瑶。

另,原告奥飞动漫公司在本院共起诉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三宗案件,除本案外,另两宗案件案号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39、2447号。

上述三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同一盒玩具内的不同玩具机器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效力状态及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名称为“玩具机器人(蜜桃号)”、专利号为ZL20093024××××.2的外观设计专利虽于2014年9月30日终止,但根据(2012)粤莞南华第007510号公证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10日,仍处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期限内,故应当予以保护。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案外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因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案外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声明放弃了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故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有权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莞南华第00751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路55号的一家招牌显示为“新悦购生活超市”的店铺内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电脑小票上载明有“新悦购生活超市”字样。

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其登记经营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丰路29号。

被告的登记经营地址与公证书中原告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新悦购生活超市”地址明显不同,系两个地点。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照片也仅记录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经营地点,并未记载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新悦购生活超市”的实际经营主体的信息。

此外,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注册成立于2011年10月1日,经营状态为存续,经营期间经营地址等信息也未发生过变更。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销售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亦不能证明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与公证书中的招牌为“新悦购生活超市”的店铺有任何关联,故原告主张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缺乏事实依据。

因本院前述已认定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新新悦购百货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故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不再作进一步的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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