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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长年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万长年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长年,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13号原告万长年,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庆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长年诉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长年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长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长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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