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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封闭式股份有限责任“卡卢金娜”公司与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78号
案件名称俄罗斯联邦封闭式股份有限责任“卡卢金娜”公司与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俄罗斯联邦封闭式股份有限责任“卡卢金娜”公司,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俄罗斯联邦封闭式股份有限责任“卡卢金娜”公司。

住所地:俄罗斯联邦。

法定代表人:卡卢金娜?玛林娜?亚科列叶夫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永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俄罗斯联邦封闭式股份有限责任“卡卢金娜”公司(以下简称卡卢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安耐克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卡卢金公司为三十七孔蜂窝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0620113576.X)的专利权人;

2、案件诉讼费用由郑州安耐克公司承担。

2015年11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郑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卡卢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卡卢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永林、常亚春,郑州安耐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涉案图纸交付事实认定不清,且对涉案专利技术研发过程未予查证。

同时,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未进行分析认定的情况下径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俄罗斯联邦封闭式股份有限责任“卡卢金娜”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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