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金叁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县医院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4MA4296C16X。
经营者:黄金叁,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金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