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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863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5民初86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8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莉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86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方华、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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