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2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客都超市。
住所地:烟台市海阳。
负责人:刘纪相。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客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