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01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州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朗霞小伊食品超市,住所地:余姚市。
经营者:叶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朗霞小伊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