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918号原告成都奇博医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作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受理的成都奇博医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